关于公开征求《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莱芜区政府开始时间:2020-03-02 结束时间:2020-04-02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不断激发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莱芜”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鲁民〔2019〕14号)的通知相关规定,结合莱芜区实际,我局起草了《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自3月2日至4月2日。
二、征求意见文稿及起草说明,见附件。
三、意见反馈途径:对相关意见建议可发送邮件至邮箱lwsfjflglk@jn.shandong.cn。
附件:附件1《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关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docx
莱芜区司法局
2020年3月2日
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不断激发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莱芜”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山东省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工作办法(试行)》(鲁民〔2019〕14号)的通知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的补贴。适用于镇(街道)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由司法局所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村(社区)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在司法所备案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经莱芜区司法局备案的人民调解员。
第三条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行以调解案件定补,按照“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分等级予以兑现。
第二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第四条 简易矛盾纠纷是指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以口头协议方式调解的矛盾纠纷。达成口头调解协议并按规定记录在册的,每件补贴20-50元。
第五条 一般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少的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遗嘱公证纠纷、轻微人身损害及其它一般性矛盾纠纷等。调处成功有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每件补贴50-100元。
第六条 疑难矛盾纠纷是指涉案金额较大的工伤、医疗、劳动、道路交通事故、连环民间纠纷等;镇(街道)以上政府或信访部门交办的案件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200-300元。
第七条 重大矛盾纠纷是指有重大人身伤害或死亡事故的矛盾纠纷,多次或多人进京、赴省、到市上访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多年信访积案;在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且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矛盾纠纷;区级以上政府交办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调处成功后履行调解协议并按制作规范立卷归档的,每件补贴1000-2000元。
第三章 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兑现方法
第八条 人民调解员成功调解矛盾纠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调解登记表、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按照“一案一档”要求立卷归档。各镇(街道)司法所,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按要求填写区司法局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发放申报表后,将本辖区初审合格的卷宗登记造册,于每月15号前随调解卷宗一并上报莱芜区司法局审核。
第九条 案件补贴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采取实报实销的方式。
第十条 区司法局每季度将全区调解案件件数及发放补贴金额报区政府,经区政府审批并与财政局对接后,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上报发放补贴的调解员卡号,由区司法局统一上报银行发放补贴。
第十一条 发现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调解案件,追究初审人的责任;发现不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并对该人民调解员予以除名。
第四章 人民调解文书要求
第十二条 简单民事纠纷口头调解,以纠纷登记簿为准。民事纠纷调解登记表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含联系方式)、案由、纠纷调解经过及协议履行情况、调委会名称及调解员姓名等。
第十三条 简单民事纠纷书面调解,必须有人民调解协议书和协议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人民调解协议书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纠纷简要情况、调解经过及协议达成具体内容、当事人签名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员签名和盖章、协议签订时间等。
第十四条 比较重大疑难纠纷、重大疑难复杂纠纷、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纠纷调解,必须做到一案一卷,各种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相关证据材料齐全,案卷装订有序并有相应的证明材料。调解案卷具体包括调解受理申请表或调解登记表、调解笔录、调解记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调解案件的初审,审核通过的卷宗加盖村(社区)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后报镇(街道)司法所。各司法所负责对本辖区行政村(社区)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核。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负责对本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上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初审。
第十六条 各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初审内容应当包括调解案件的性质、调解卷宗的制作、拟定的补贴金额;对调解案件的人民调解员及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确保案件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区司法局按季度对各司法所申报的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调解纠纷的登记簿、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卷宗、调解台账等工作资料,以及是否符合结案标准、补贴计算是否准确。对不符合结案标准的卷宗,要求一周内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核发调解补贴。
第十八条 区司法局对当事人的回访率应当不低于总案件数的10%,对每季度上报卷宗不超过10件的单位,区司法局回访件数不少于一件。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区司法局应不定期检查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发放情况,定期通报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上报案件数量、质量和发放补贴的情况。
第二十条 发现不符合结案标准的调解案件,追究初审人的责任;发现不按相关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并对该人民调解员予以除名,数额较大的,转交纪委等相关单位处理; 因民间纠纷调解不及时而引发“民转刑”、非正常死亡、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械斗事件的,扣除所在调解委员会当季度补贴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起施行。
关于《济南市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
实施办法》起草情况的说明
莱芜区司法局
一、基本情况
莱芜区现有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787个,其中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3个,分别为莱芜区涉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莱芜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莱芜区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区共有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人数共有3168人,其中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770个,镇级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镇(村)两级调解组织达到全覆盖。
自2014年原《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实施以来,全区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两万余件,其中,符合发放补贴的调解案件数为6351件,共发放补贴123.245万元。人民调解员的热情不断增强,人民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广大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卷宗制作质量总体有了明显进步,减轻了政法机关工作压力,减少了当事人诉讼成本。目前,调解案件数量持续增多,各级调委会调解案件数量的年增长率在10%以上。
二、起草背景
2014年4月30日,原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莱城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莱城区政办发[2014]21好),该实施办法已于2019年4月30日到期。按照各级关于人民调解补贴发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人民调解工作实际,确定了补贴施行的原则,明确了领取人民调解案件补贴的人员范围。
三、《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补贴标准。简易矛盾纠纷20-50元,一般矛盾纠纷50-100元,疑难矛盾纠纷200-300元,重大矛盾纠纷1000-2000元。
(二)补贴兑现方法。规定了各调委会上报案件卷宗的时限、上报程序,逐级上报后由区司法局统一汇总,上报财政局与银行发放补贴。
(三)人民调解文书要求。规定了简单口头调解、简单书面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等各类调解文书应包含的档案目录及相关内容。
(四)调解补贴审核发放制度。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单位调解案件的初审;各司法所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本辖区上报的调解卷宗进行全面审理,并按照100%的比率对调解员及当事人进行回访;区司法局按季度对人民调解案件进行审查,并按10%的比率随机进行回访,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审批。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弄虚作假、冒领补贴的,一经查实,坚决追回,并按照本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实施日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读机构:莱芜区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联系人:吴旻
联系方式:0531-76120600
莱芜区司法局
2020年1月2日
莱芜区司法局关于征求《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有关意见的反馈情况
为了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案件补贴机制,不断激发全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打造“平安莱芜”中的独特作用,更好地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莱芜区司法局起草了《莱芜区人民调解案件补贴实施办法》,并于3月2日至4月2日期间对公众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莱芜区司法局
2020年4月3日